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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加盟销售代理条件及权益
一、 加盟销售代理条件
1. 认同青宝品牌的产品优势,有真诚强烈的加盟合作愿望;
2. 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,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认真负责的事业态度;
3. 有能力推广青宝品牌的产品,经营中重点销售青宝品牌的产品(同类产品中),独家代理应能按协议完成销售基量;
4. 遵守总代理价格统一管理政策,及其它管理规范;
5. 认同和配合总代理的有效经营方针和管理模式。

二、 加盟销售代理权益
1. 品牌使用权——授权期内可充分享有青宝品牌的使用权。
2. 特许专卖权——享有青宝品牌的全部产品的专卖权。
3. 区域保护权——独家代理享有划定区域的监督权。
4. 独家买断权——可申请买断省、市(地区)的独家经营权。
5. 全国统一广告支持——由总代理在全国媒介统一作广告宣传;各地独家代理后署列名。
6. 业绩奖励——完成销售业绩总代理给受奖者本地广告费支持。
7. 商务技术支持——提供商品介绍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宣传样页、培训VCD、国内用户样板;提供产品技术检验、咨询等全套的技术服务。
8. 安全退出权——无心继续经营者可提出申请无代价退出销售网。
9. 新产品的优先代理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省、县市分销商务原则
一、产品价格、付款方式、交货期
  1. 价格:总经销向授权省、县市分销商提供分销商经营产品的价格,并郑重承诺价格的稳定性(只有在国际市场急剧变化,国外厂商调价,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,总经销会及时通知分销商,分销商已签订购销合同并预付定金的按原合同执行。)
  2. 付款方式:双方签订定货单,结算方式以银行支票,汇票或现金全额提货;或先付30%定金,发货时付清全额货款提货。
  3. 交货期:总经销会根据分销商所经营的产品,有合理的库存。各省级经销商付款后立即发货(空运、快递)一般四天到一周内可到货,以便于分销商销售。
  二、对省级经销商、县市级分销商的要求及管理
  1.省级分销商:应在本省农业、畜牧饲料业有综合实力;有营销办法、营销渠道或销售网络;在经营中重点销售青宝二号产品(同类产品中);应能按期完成年、季进货量;有能力作好本地区青宝二号产品的推广。省级分销商本应为独家代理,因市场刚起步的过渡期内,可先设几家一般代理,进行销售。但最终应发展成规范的独家代理,这样有利于保护市场和省级分销商的利益。
  省级分销商(独家代理)授权起定量为50公斤;年定货量为该地区青贮、饲喂量的5%,最低不少于200公斤。
  省级一般分销商起定量10公斤;年定货量不少于100公斤。
  省级分销商(独家代理):不能按期完成年销售额的取消独家代理权;视业绩可转为省级一般  分销商或取消销售权。
  省级一般分销商:超额完成年销售额的可升为省级分销商(独家代理);不能按期完成年销售额的可取消销售权。
  2.县市级分销商:
  县市级分销商(独家代理):授权起定量10公斤;年定货量不少于50公斤。
  县市级一般分销商:起定量1公斤;年定货量不少于10公斤(各县市根据青贮、饲喂量酌情确定)。
  县市级分销商(独家代理)不能按期完成年销售额的取消独家代理权;视业绩可转为一般分销商或取消销售权。
  县市级一般分销商超额完成年销售额的可升为县市级分销商(独家代理);不能按期完成年销售额的可取消销售权。
  按年完成进货量,本年超额的进货量可往下一年累计。
  3.代理时间的确定,授权之日起一年时间。
  三、对分销商提供的商务与技术支持
1. 对能按期完成进货量的省、县市分销商,给予产品独家代理销售权确保销售利益(每年发授权证)。
2. 提供商品介绍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宣传样页;提供产品技术检验、咨询等全套的技术服务。
3. 统一进货,有合理的库存,保证分销商的货源供应。
4. 在商务上提供分销商用户的考察方便,国内用户的使用情况,支持帮助分销商的商务谈判。
5.提供分销商人员的商务、技术培训。
6.协调各分销商的关系,制定统一的销售价格,避免恶性竞争。
7. 给予新产品的优先代理权。
8. 全国性广告、展览会由甲方负责;地方性广告、展览会原则上由分销商负责。当分销商超额完成年销售额时,甲方可奖励分销商一定的广告宣传费(年订货量的2% 以内)。
  四、销售项目管理原则
  1.本地区无独家代理销售权分销商的,实行项目申报登记优先制。
谁先申报登记项目销售授权先给谁。
  2.本地区有独家代理销售权分销商的,若有项目销售商确有把握完成该项目,总代理协调双方解决销售问题。若由项目销售商完成该项目销货量应归独家代理销售权分销商的(累计为年的销货量)。
  3.甲方奖励分销商的广告宣传费原则上,由分销商先申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。
  (1)分销商在本地区计划进行广告宣传时,应向甲方申报清楚广告、展览会的载体、价格等情况;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  (2)广告、展览会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;甲方负担的费用不超过乙方年订货量的2%。
  (3)甲方承担的费用兑现方式,是在年底按比例抵消乙方货款。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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